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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教育厅等13部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给出指导意见


作者: 发布于:2022/3/12 8:15:27 点击量:

   近日,辽宁省教育厅等13部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给出了指导意见,强调要为数字辽宁、智造强省建设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。

以下为指导意见全文↓

一、总体要求


(一) 指导思想
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精神,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完整、准确、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以服务发展为宗 旨、促进就业为导向,以"校企合作,双元育人"为核心,提升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人才市场需求的适应性,盘活教育资源,提高 育人质量;发动社会力量,增加办学投入;发挥市场作用,完善发展 机制;创新管理体制、治理机制、招生制度、用人制度和技术技 能人才培养模式,鼓励支持企业与公办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 合作,推进校企协同育人,为数字辽宁、智造强省建设提供技术 技能人才支撑。

(二) 基本原则

——育人为本,全面发展。进一步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确保职业教育正确办学方向。将 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培训全过程,培养德智体美劳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——激发活力,协同发展。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, 构建产权结构多元化、治理方式现代化、运行机制市场化机制, 全面推进面向市场开放办学。校企协同育人,实现共建、共管、 共育、共享、共赢,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最终实现混合所 有制办学人才培养的社会效应最大化。

——资源整合,融合发展。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,利 用好政府、企业、学校等方面的资源,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、增 值的前提下,实现校企两个主体在资本(资产) 、管理、师资、课 程、文化等方面融合发展,实现校企资源优势互补,合作共赢。

——包容保障,高效发展。按照中央"三个区分开来"精神, 建立容错、试错和改错的机制,鼓励支持各地、各校大胆探索,  先行先试。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和合理退出机制,明确利润分配办 法,保障投资人权益。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,进行内涵式评价,  正确引导混合所有制办学高效发展。

二、举办要求


(一) 办学主体。政府、行业、企业、学校可共同成为职业 教育的办学主体,以资本、知识、技术、管理等不同社会属性的 生产资料参与职业教育办学,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,形成资源集 聚效应。鼓励政府、职业院校与区域、行业内技术先进、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企业合作举办。  

(二) 举办方式。多种办学主体可合作举办职业院校、二级 学院、生产性实训基地、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,也可合作举 办专业、培训等办学项目。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一般不可登记为 法人机构;生产性实训基地、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可依法登 记为法人机构,也可不登记为法人机构。

(三) 分类登记。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设立法人机构的, 举办者依法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。登记为营利 性的,举办者依法取得办学收益,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分配。登记为非营利性的,符合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法律法规规定的,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法 人;符合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规定的,到民政   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。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的,举办者不 取得办学收益,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。

(四) 合作协议。各举办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, 明确办学机构、项目名称、办学宗旨、合作内容和期限,各方资 源投入,权利、义务及争议解决办法等。

(五) 资源投入。本着互补共赢原则,发挥不同主体的办学 优势。各地政府以国有资源参与,吸引实体企业投入,联合举办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,也可对现有职业院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 改革。公办职业院校可通过提供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,利用实训 设施、非财政资金、师资、校名校誉、知识产权等资源依法开展 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,但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,属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应按相关规定报批。合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办学机构投入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评估审批。鼓励支持实体企业,特别是国有企业、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以资金, 先进的生产服务设施及场所、技术体系、经营体系,能工巧匠以 及其他产业资源参与合作办学。

 (六) 清产核资。各投资方的股权比例由参与办学的各方按 照章程进行确定,投入的资产,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 构依法进行评估,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。其中公办职业 院校以国有资产投资的,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,资产评估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,资产评估结果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,作为出资依据。

(七) 设立程序。新设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和现有职业院 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均需按照院校设置程序审批。设立混 合所有制二级学院、生产性实训基地、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 和专业、培训等办学项目,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,按管理权限 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。

(八) 退出机制。举办者终止营利性办学,应依据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企业《章程》和协议进行清算,按程序报原 批准机关批准、备案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。举办者终止非营利性 办学,应依据《章程》和协议进行清算,依法清偿,剩余财产继 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,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。



三、办学管理


非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院校的,按《民办教育促进 法》及有关规定管理,以产权为基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。国有企业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整体混合办学的,仍按公办院校管理, 以产权为基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。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等办学机 构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。

(一) 治理结构。制定办学章程,各举办方根据办学章程履 行办学职责,参与办学活动。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, 健全党的基层组织,全面加强党的建设,坚持正确办学方向。借 鉴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模式,按照"公办高校、混合体制、民营机 制"办学思路和"党委领导、董事会决策、院长负责"治理结构, 由合作企业和学校共同组建董事会,董事会对学院的管理和发展 进行决策,二级学院院长、副院长由合作双方交叉选派。

(二) 用人管理。办学试点的院长、副院长等主要管理人员 由董事会依照章程提名、任命;中层干部由院长提名报董事会批 准。学校派往办学试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,可明确组织干部级 别。建立校企双专业负责人制,明确双专业负责人职责,校企共 同建立健全双专业负责人的选拔、培养、使用、考核、激励制度, 形成“互聘共用、专兼结合"的管理机制。学校选派的教师和管 理人员,在学校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、项目申报、岗位竞聘、 培训、考核、奖励等方面的权利。

(三)薪酬管理。自主确定薪酬发放管理办法,面向市场建 立灵活的薪酬分配机制,优化薪酬结构,充分调动教职工和管理 队伍积极性。办学机构中的领导班子成员,可采用协议工资、项 目工资、年薪制等方式发放薪酬,学校派出干部和教师的薪酬发 放按有关规定执行。 

(四) 专业设置及招生。紧密对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 点发展产业需求,建立专业与产业对接机制,根据市场需求自主 设置专业。二级学院招生计划由学校统筹本校年度招生计划合理 安排。

(五) 收费标准。按照办学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学费标 准。

(六) 财务管理。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,应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,依法设立会计机构,建立财务、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,  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, 在学校财务设立专门账户,统一办理收支业务。专业、培训等办学项目参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管理。

四、支持政策


(二) 融资政策。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、风险可控前提 下,支持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融资。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,探索知识产权、未来经营收入质押贷款等融资方式。

(三) 税收政策。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 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;经财政、税务部门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 税资格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机构,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,依 法免征企业所得税。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,可按规定享受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。

(四) 土地政策。非营利性办学机构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政 策,经批准可以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,营利性机构以有偿使用方式供给土地。

(五) 产教融合政策。支持和鼓励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 业等社会力量建设"厂中校""校中厂”,依托办学机构、办学 项目建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、孵化平台及工程化基地、职工培训 中心,围绕生产服务一线需求开展校企协同创新。将参与混合所 有制办学情况,作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等项目遴选的重要参考。

(六) 督导与评估。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职业院校和企业, 要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实施方案。各地和有关举办单位要积 极组织、选择推荐一批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。省 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,组织专家对各地的典型经验及时进行总结 推广,同时对各地职业院校试点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,并将督 查结果列入职业院校绩效考核等有关考核中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, 坚持鼓励创新,宽容试点院校和办学试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无 意过失或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,最大限度调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。

技工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, 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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